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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重庆人事考试中心 kaoshi.cqpa.gov.cn 2008-12-8 11:19:00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2008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的下列人员。
  ㈠ 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
  ㈡ 原非工人身份,现在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并执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
  ㈢ 因工作调动、安置岗位调整等原因,现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未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㈠ 申报晋升高级工及其以下技术等级的条件,按渝人发[199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㈡ 申报晋升技师技术职务的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按渝人发[2002]6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其中在2007—2008年度申报条件中,对申报技师的男性高级工,学历可适当放宽的年龄调整为年满50岁。
  ㈢ 申报技师工种岗位必须与现从事的工种岗位和高级工证书所列工种岗位一致。
三、考试考核的内容
  ㈠ 晋升高级工及其以下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内容,按渝人发[1998]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㈡ 晋升技师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内容,按渝人发[2002]62号文件第六条㈡款规定执行。
四、考评工作程序
(一)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晋升条件的技术工人申报,并进行资格初审。各单位对申报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分工种分等级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审批花名册》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考核申报审批花名册》各一式2份并签署意见。
报名工作仍采用网络传输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统一按网络中表格所列项目认真向市人事局填报(网址:http://99.9.9.11)。各区县(自治县)、市级主管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各工种各等级(技师技术职务)的报名工作于2008年3月31日结束。区县(自治县)委托市人事局考试的工作也应于2008年3月31日结束,以便确定教材、试卷的印制数量,安排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二)复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报名后,由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和区县(自治县)人事局。
(三)培训、考试
  对报名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技术业务水平考试。全市技师,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各工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由市人事局组织培训、考试。
区县(自治县)及其所属单位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由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负责培训、考试。
(四)评审(定)颁证
  对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综合评审(定),并对合格者颁发证书。技师技术职务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颁发证书;市级单位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由市人事局综合评定、颁发证书;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组织考试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由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综合评定技术等级,颁发证书。考评工作所需表格式样,按渝人发[2002]45号、渝人发[2002]62号、63号文件附件自行印制并执行。
五、工资待遇
  晋升高、中级技术等级的中、初级技术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高、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机关技术工人从2009年1月起相应兑现其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其中,凡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考试考核合格后的等级计发退休费。
评聘了技师职务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待遇按渝人发[2002]20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
六、有关问题
  ㈠ 新参加工作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参加本次初级工的考试考核。其中,中专、技术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获证工种与现工种相应的,可免予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但应由所在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初级工,由各单位按申报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颁发证书,并从定级之月起,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㈡  2005—2006年度升级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申报等级。
(三)参加2005—2006年度升级考试考核未合格的技术工人,只能按渝人发[2002]45号文件第三条的申报条件确定申报等级(即经考试考核未合格的原申报等级),不得越级申报。
(四)  区县(自治县)委托市人事局考试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由市人事局组织培训、考试、综合评定和颁发证书。
(五) 非工人身份因受各种处分、处罚被解除原身份而重新确定为工人身份并在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的本等级工作年限,从本人执行现行技术等级工资之月起计算。
(六)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及劳动教养的技术工人,从受处分或处罚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收回技术等级证书。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从本人执行初级工工资标准之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所在岗位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本等级工作时间从发证当年起重新计算。
(七)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本次升级考试考核:
  ⒈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现仍在处分期内,或被收审、羁押、拘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技术工人;
  ⒉ 在本等级工作期间连续5年年度考核被评定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一年中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技术工人;
  ⒊ 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技术工人;
  ⒋ 现不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高级工,不能申报技师。
(八)不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人员参加了考试考核,一经反映查实,取消其已获得的技术等级(职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九)技术业务水平考试考核,不实行“免考”和“补考”。
(十)技术工人参加升级考试考核,必须按重庆市人事局印发的《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种岗位目录》所列并经归并后的工种和等级申报;技术工人申报技师应按渝人发[2002]62号、渝人发[2004]77号和渝人办[2006]45文件所附“工人技师目录参考”申报。
(十一)本等级工作年限,从本人执行本等级工资之月起计算。
(十二)此次升级考试考核的工作年限、本等级工作年限和年龄、文凭取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十三)升级考核的培训、考试、颁证等所需经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颁发的渝价[2001]241号、渝价[2002]770号和渝价函[2007]1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级人事部门和培训单位应本着合理安排、节约开支、以支定收、专款专用原则办理。
(十四)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和经批准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组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考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分级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2007—2008年度升级考试考核工作,计划于2008年8月底前结束。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水平,严肃考风考纪。市工考办将不定期派员巡视,以保证考试质量,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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